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
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是什么?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下面应届毕业生小编介绍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欢迎阅读!
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违约方应当具备什么条件才能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所谓一般构成要件,是指违约方承担任何形式的违约责任所必须具备的要件。所谓特殊构成要件,是指各种具体的违约责任形式所要求的责任构成要件。例如,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损害事实、违约、违约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违约金的构成要件是过错和损害。不同责任形式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
下面我们只讨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这些要素主要包括:
一、违约
违约是指合同双方违反他们的合同义务。我国合同法采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表述来阐述违约的概念。
理论上,违约也叫不履行合同债务。违约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违约的主体是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违约仅限于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违约的主体是特定的。这一特征从根本上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决定的。根据相对性原则,只有合同当事人才可能构成违约,而第三人的行为不构成违约。
第二,违约是基于有效合同关系的存在。也就是说,违约行为发生时,当事人已经受到有效合同关系的约束。如果合同关系不存在(如未成立、未解除、未被宣告无效、未被撤销),则不能存在违约,任何一方都不能基于合同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违约在性质上违背了合同义务。合同义务主要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在特殊情况下,为了维护公共秩序和交易安全,法律还设定了一些当事人必须履行的义务。特别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还负有注意、忠实、配合和保密的附随义务。可见,合同义务不仅限于当事人约定的义务,还包括法定义务和附随义务,任何违反这些义务的行为都可能构成违约。
第四,违约会导致对合同债权的侵害。违约不同于侵权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侵权是对绝对权(如财产权、人身权)的侵害,而违约是对相对权即合同债权的侵害。由于债权的核心是请求权,债权的实现依赖于债务人对合同义务的实际履行,因此债务人违反合同义务必然使合同项下的债权无法实现。因此,任何违约都导致对债权的侵害。
违约包括各种类型,如不履行、迟延履行、不当履行等。各种违约行为发生后,如果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行为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没有法定和约定的免责事由。
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应作为一般归责原则。另一种观点认为,违约责任应以过错推定或严格责任为基础。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约概念本身就包含了过错因素,所以只要存在违约行为,就应该追究行为人的违约责任。
在现代合同法中,往往采用过错推定的归责原则。
所谓过错推定,是指在原告证明被告构成违约后,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此违约没有过错,则在法律上应推定被告有过错,应承担违约责任。
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侵权责任应当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但第111条关于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中并未提及过错的概念,《合同法》第107条也未明确规定过错责任原则。事实上,我国合同法采用了过错推定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另一方当事人构成违约,则应推定另一方当事人有过错并承担违约责任,除非另一方当事人能够证明其违约有合法的、约定的免责事由,能够表明其没有过错,应免除违约责任。比如,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除非违约方能够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证明其不履行合同是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否则可以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违约的概念不能作为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违约是客观存在的,是指合同当事人的行为不符合约定和法定义务的状态,但不包括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违约发生后,违约方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其有法定的、约定的免责事由,即使其有违约行为,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违约不是违约责任的唯一构成要件。
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免责事由,这是违约责任的另一个组成部分。法定免责事由是指不可抗力的存在。
不可抗力是指独立于当事人的行为,当事人不能预见、抗拒、克服或避免,导致合同债务不能履行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不仅包括由于自然原因导致的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还包括由于社会原因导致的战争、骚乱、海盗等社会现象。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在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免除合同责任的事由。这是契约自由的体现,在国际贸易中非常普遍。
以上两个要件是违约责任的一般要件。但如果当事人想要求违约方承担违反某一特定合同义务的责任,还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性质和内容承担不同的举证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在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守约方是否必须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对此有不同的看法。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非违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疑应当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但损害事实本身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原因在于,一方面,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并不一定会给另一方当事人带来损害。比如承租人在签订合同后无理由提出解除合同,但房子很快被他人以更高的租金租走,出租人没有受到任何实际损害。
另一方面,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但这种损害可能难以确定。特别是对方当事人很难证明损害的数额以及损害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可能导致非违约方放弃赔偿损失的请求而选择其他请求,如继续履行、违约金责任、定金责任等。损失赔偿以外的责任形式不需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损害事实不应成为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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